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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

        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

20166月廖女与汪男经涪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两人均被纳入安置范围,并共同分得住房一套,但因没有产权证,在离婚时人民法院未对住房进行处置。20172月廖女委托律师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对该住房相应部分享有居住权。

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廖女是否有权要求就相应部分住房享有居住权?

作为被告方汪男极力主张该房屋没有产权,待产权办理下来后,再进行分割处分,并拒绝廖女享有居住权的要求。作为廖女的代理人,笔者则主张: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廖女享有分割房产的请求权。2根据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申请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关于房产,因无产权证书,法院只确定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并行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集成案例)的观点。则廖某有请求权,人民法院在房产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可确定使用权。廖女的请求于法有据,承办人也表示应当支持廖女的请求。廖女考虑到双方已经离婚,再在一套住房中居住,确不利于双方生活,也不利于处理双方的关系,于是同意房屋仍归汪男,廖女应获部分适当折价处理。

结果

廖女、汪男在涪陵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汪男补偿给廖女数万元结案。

评析

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证与房屋实物并非同时出现,特别是房屋产权证办理滞后,由此产生房屋有相当一段时间处于“非法”状态。在离婚诉讼中,需分割这种处于“非法”状态的房屋十分普遍。先确定双方享有使用权的范围,以致房屋成为讼争双方共有财产,待产权证颁发后,双方按各自享有使用权的范围进行分割,确定使用权实质是对房产的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