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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之王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9日

作者:李进雄

2017年10月16日,重庆德知律师所依法接受金某的委托,李进雄律师代理上诉人金某诉被上诉人范某及A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研究本案案卷材料,发现一审判决上诉人诉讼证据不足,因此造成借款100万元给被上诉人范某认定不足。

我调查取证发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之间,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范某之间双方经济交往频繁,有明确的大笔借贷,就有三起,其它短期周转借贷更多。双方借贷所涉及的银行有: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重庆平安银行。双方在这六家银行通过现金支取、银行卡转账、ATM机转账、POS机套取银行信用卡额度转账的手段,上诉人金某及其亲友借给被上诉人范某几百万元,而被上诉人范某支付上诉人金某49笔金额为约260万元,但被上诉人范某至今未归还上诉人金某本案涉诉这100万元。

我认为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楚本案的事实,因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将被上诉人范某通过58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金某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约260万元,作为归还被上诉人本案涉诉借款100万元。为查明本案事实及双方的经济交往,我无权向银行调取被上诉人范某开设两部POS机的银行流水账目和B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给被上诉人范某的账目,因此我向法庭申请调取被上诉人范某使用的两部POS机及银行往来流水账目和B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给被上诉人范某的账目,也向法庭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后法庭采纳了我的建议,调取了范某POS机的银行流水账目。

我和上诉人通过大量的银行流水账目和证人证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实用法律错误。2018年1月5日,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庭审和调查取证依法查明了本案事实,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支持了上诉人金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70多万元的上诉请求,受到了委托人金某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