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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律师“三难”尚需实际落实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07-19 | 3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心提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权益,努力与律师一起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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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的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也间接表明了当前律师三难问题的普遍性,“此前最高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但如何保障实际执行才是重中之重”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各级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权益,努力与律师一起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日前在最高检召开的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所提出的要求,这也被外界视为各界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尽管这只是曹建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但其背后传达出的信息已经令不少律师充满了期待。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曹建明检察长的发言说明最高检对当前律师办案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如果各地检察机关能够尽快贯彻落实,将对今后的律师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最高检密集表态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执业面临的“三难”问题。


在张青松看来,会见当事人、阅卷及调查取证不仅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基本途径,更是律师法定享有的权益,“如果这些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何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公正的司法服务”?


这实质上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张青松遗憾地表示,如今也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曹建明在最高检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目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事实上,从去年年底开始,最高检就密集表态要解决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


2014年12月23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六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5年1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特别指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3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曹建明代表最高检做工作报告时也提出,要认真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这也是最高检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写入解决律师“三难”问题。


“不论是近期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再次强调,还是此前公开场合的多次表态,都充分表明了最高检意图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决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最高检的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也间接表明了当前律师三难问题的普遍性,“此前最高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但如何保障实际执行才是重中之重”。


难在有法不依


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竟成为了当前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对此卞建林直言,“问题的出现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卞建林介绍,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针对作为辩护权延伸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与完善,可谓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


比如法律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就可无障碍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律师在会见中也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


阅卷权作为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法律也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不过,纵然有了法律保障,在实际执行中律师仍面临重重困难。


对此,有着多年刑辩经验、曾代理过药家鑫案的北京律师王勇深有体会。


王勇以律师申请阅卷为例称,有的检察院会要求律师阅卷要提前预约,并在每星期固定的一两天内阅卷;有的则限定阅卷方式,比如只允许复印,不允许拍照、摘抄等。


“像这种对阅卷时间进行特殊限定,会缩短律师的阅卷时间,尤其对一些审查起诉时间短的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及时阅卷。”王勇指出,只允许复印案卷更不符合法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相比阅卷权,会见权更是三难中最大的难题,“会见难,难于上青天”也成了律师界一句无奈的调侃。


不论是此次电视电话会议,还是两会工作报告中,曹建明均强调了要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张青松认为这正是抓住了当前会见难的重点,“会见难在贿赂案件上有着突出的体现”。


张青松解释称,新刑诉法对律师无障碍会见嫌疑人设定了额外规定,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实际中这种许可直接变为了不可。”张青松无奈地表示,在申请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见时,相关部门一般都会以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拒绝律师会见。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法律是有界定的,卞建林介绍,只有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才属特别重大情形。


“当前一些检察院将大量贿赂案件都统统算作特别重大之列,这实质上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卞建林指出,当前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出现了“误区”,总是在想方设法限制律师会见,比如有些正在侦查的案件,检方会以随着侦查深入可能会查出更多赃款,届时将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之列,故而提前拒绝律师的会见。


“应当明确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许可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权,而不是增设会见障碍的借口,更不是否决权。”卞建林强调。


关键在思想转变


实际执行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别,在卞建林看来一个重要的症结就是意识问题,而这也正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一环。


“有些公检法机关对律师的诉讼地位没有给予充分尊重,比如觉得律师提出阅卷、会见要求不是行使权利而是在‘请求’司法机关,这种观念自然会导致律师权益无法被保障。”卞建林说。


王勇也提出,当前司法机关和律师间的职业信任感缺失,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律师会见案件嫌疑人将不利于案件的继续侦查,故而重重限制,有些即便允许会见,也会以“内部规定”“专案”等为由在会见时派专人陪同,“这不仅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律师与嫌疑人对案情的交流”。


张青松认为,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双方应是相互依存而非敌对关系,“保障律师权益的行使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可加强司法监督的力量”。


如何构建新型、良性的检律关系,卞建林提出双方首先都应严格规范各自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其实当前法律比较健全,落实的关键在于司法观念的转变。”卞建林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也明确律师是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相互尊重和保障对方的权利。


卞建林建议最高检应逐步建立健全业务研讨、座谈等制度,通过加强交流转变一些检察机关的陈旧观念。


事实上,这类活动已在逐步开展,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召开律师界代表座谈会,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30多名律师协会负责人参加。会上,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除了思想上的转变,律师们也希望能进一步从制度上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证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比如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要件仍应细化并作出禁止扩大解释性规定。”王勇同时希望加强对实际执行的监督力度。


曹建明在上述座谈会也提出,要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赵晨熙

(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与大家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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