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是为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integrity
你的当前位置:
**案例
是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928日,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熊天顺、李进雄二位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母亲的委托,她哭诉称她儿子才大学毕业不久,朋友叫到涪陵白涛镇AA养生会馆工作,还说聘用他当经理。每月工资5000元,可在88日他被某某区警察抓到看守所关押了,说他涉嫌组织卖淫罪。我所两位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某某区看守所,会见了朱某某。他也很害怕地诉说了案情,基本上与他母亲讲的一致,但他在该会馆担任经理,平常负责会馆的正常运转,也曾因客人的要求,介绍了会馆的小姐三次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事情确实。

2017年1229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起公诉,认定朱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李进雄律师在法庭上对朱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某某区人民法院给予了采纳。201887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辩护律师从此罪与彼罪的本质区别上把握住了关键的事实和理由,朱某某不具有共同组织卖淫牟利的目的,终被法院采纳。委托人对两位承办律师的辩护努力表示感谢!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