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是为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integrity
你的当前位置:
**案例
王某诉某镇某中心医院医疗过错案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2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5年12月17日,原告王某在修房时不慎摔下楼,送被告某镇中心医院救治,被告确诊为“脾破裂”,为其做了“脾切除术”,手术没有按规范进行。且因被告漏诊胰腺损伤,12月18日凌晨,原告因失血而休克,急送某区中心医院抢救并进行第二次手术。造成王某多出医疗费用2万多元。本案经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21872..94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代理律师李进雄提出原判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偏袒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只认定了“脾切除术”的医疗过错,而未认定胰腺损伤导致血管破裂没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失血休克最终进行第二次手术的过错。因此,代理律师李进雄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以及上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王某第二次手术增加的各种款项共计22692.94元。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李进雄经过两次调查,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因被告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