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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承包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都的一附属工程工伤一案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4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秦某承包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县的一附属工程,孙某受秦某雇请为其做工.孙某在做工时被掉下来的石头打伤头部.秦某作为自然人没有承包该工程的资质.某某县一审法院认定秦某对该工程施工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孙某也未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和参加保险的责任。故判决原被告孙某、秦某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孙某伤残赔偿金等34594元,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孙某不服找到李进雄律师后依法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县人民法院在李进雄律师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原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秦某承担孙某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63359.45元.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秦某,对孙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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