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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航道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2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12月4日,李进雄律师接受某某航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该处诉刘**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进雄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研究了诉讼中的事项。案情查明:2013年9月刘**租用委托人位于丰都****龙河以东乌龙村****码头焊装车间1000平方米作修船厂。租期1年,租金每年10万元。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又于2014年9月续租委托人以上场地1年。该租赁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因政府规划搬迁,承租方无条件的搬迁,不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为此,李进雄律师向承租方发送了律师信: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已到,政府已下文决定征收该场地作为公益事业使用(滨江公园)。承租人必须立即搬迁,否则将代委托人诉至人民法院。承租方以补偿拆迁损失为由对此不以理睬。2016年12月5日,李进雄律师代委托人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立即搬迁出委托人的场地;支付委托人租金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2017年1月12日,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3月3日作出判决:一、承租人刘**在10日内返还位于丰都****龙河以东乌龙村****码头焊装车间1000平方米;二、承租人刘**在10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租赁场地损失及违约金约17.6万元。

李进雄律师在代理本案中体会到:一、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较明确,即是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在庭审中也很快查明了本案事实,并在一审期限内做出了判决。三、委托人的场地是被国家统一征收,用于公益事业修建滨江公园,因此委托人的场地应另行测地修建,国家给予了委托人较大的补偿。承租人认为补偿委托人就应该补偿他的搬迁损失,但场地租赁合同和国家未对承租人的搬迁损失作出补偿的规定,因此才产生纠纷,诉至某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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