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我所李进雄、徐德森两位律师接受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权代理诉被告重庆涪陵****有限公司追收工程欠款1411111.55元。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明委托人所述情况属实。经律师发函给被告方,被告不予理睬。2016年10月27日,两位律师代原告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重庆涪陵*******-江山1号衡重式挡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涪陵******-江山1号1期附属边坡工程的修建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工程总价款预算为350万元,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同时约定,被告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支付工程款,则应承担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并组织人员施工作业,2013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资料,经被告审核后确认,原告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为11251.32立方米,计工程价款4611111.55元。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20万元,尚欠1411111.55元未付。
2017年3月27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及工程质量保修金1411111.5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230555.58元。
李进雄、徐德森两位律师认为:1、本案是一起追收工程欠款案件,被告方以该工程未应收,未结算和未提供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欠款;2、原告方认为该工程早已竣工,并且被告长期使用,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鉴定合格,并且双方已签字盖章结算,同时移交了竣工资料;3、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被告方占有使用该工程长达4年多,拖欠原告工程余款的行为,被告于理于法都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