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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驾校培训中受伤赔偿案的思考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10-25 | 2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3月,原告刘xx在被告某某区xx驾校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交纳培训等费用3680元,被告涪陵xx驾校为每个学员投保了足额的人身意外险。2017年5月,原告刘xx在科目二练习场练车时,原告刘xx同张教练坐在后排,张教练坐在她的身旁在玩手机。原告刘xx手机响了,她一手拿着手机一手开车门,踏出缓慢行驶中的教练车时摔倒在地,练车学员立即刹车,造成原告刘xx右外踝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9月,原告刘xx委托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李进雄律师提起诉讼,经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达成和解,原告刘xx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要点:

一、本案取证难,都是张教练的学员,未有人能证明张教练未尽到职责。

二、本案从法理上讲,原告在被告处学驾驶中受伤,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并且原告已考过科目一的交通安全知识,应知道行驶中不得下车的规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难度。

三、在法庭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方给原告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来赔偿,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和某某人民法院对此和解都表示满意。代理律师李进雄的案件视野不仅仅只看到被告方,应全面综合判断案情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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