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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11-27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8月9日,我所接受原告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的委托,原告已经在A县广场经营十多年,一直为广大顾客服务周到,信誉良好。2017年7月25日中午,被告陈某用“不相离”的网名在A县生活网上发文为《A县金夫人婚纱摄影骗钱坑人套路深》。被告陈某通过网络公开发帖对原告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进行污蔑攻击,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别有居心的恶意造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号召大家不要去原告处摄影,网上阅读、回复达到二千多次。我所承办律师依法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以上事实后依法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在A县生活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的管辖、认定和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规定。本案委托人对我所承办律师的服务和法律水平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李进雄律师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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